(2014)三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谌卫东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谌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胜,该社理事长。被告:谌卫东,男,汉族,三台县八洞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谌卫东借款合同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