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程慧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83号罪犯程慧,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以(2000)芜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5年1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009年8月、2011年8月先后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程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慧在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