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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郑良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良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214号罪犯郑良国,聋哑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兖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相刑初字第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良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淮刑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郑良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良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良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良国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