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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志猛与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猛,王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256号原告刘志猛。委托代理人马星才。被告王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猛与被告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猛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猛撤回对被告王国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志猛负担。审 判 长  赵加杰审 判 员  刘镜霞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