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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二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00348号原告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先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到先立案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鑫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的时间在2013年11月8日。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后立案的武陟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立案的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乡远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