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子卫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子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274号罪犯徐子卫,曾用名徐伟,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子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6月11日罪犯徐子卫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执行期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对罪犯徐子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徐子卫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子卫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0年8月、2011年12月记功2次,2011年2月、2012年8月、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子卫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子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谢田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