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徐璐67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67号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现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2013)新少民初字第4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瑞丽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4)新执字第67号徐璐:你与河北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新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河北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医药费12000元。向河北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合作路支行。户名: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账号:62812012003359。特此通知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