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付钱诉被告马苗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钱,马苗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周付钱。委托代理人孙利江,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苗芳。委托代理人崔明晓,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的原告周付钱诉被告马苗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周付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付钱撤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周付钱承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新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