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郭庆忱与辽宁煜桎预拌商品混凝土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忱,辽宁煜桎预拌商品混凝土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464号原告郭庆忱,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孙强,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辽宁煜桎预拌商品混凝土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乡团南村。法定代表人钱建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郭庆忱诉被告被告辽宁煜桎预拌商品混凝土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庆忱于2013年12月30日以因季节原因无法对实际损失进行评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庆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1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伟波代理审判员 王洪福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秀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