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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闻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交 通 肇 事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闻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翼城县人,农民。2012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翼城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同年7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7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LXXX**晋LFX**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35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19KM+200M处时,驶入逆行车道与相对方向赵某某驾驶的晋MXXX**解放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王某某驾驶车辆的车主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某方一次性赔偿赵某某方各项损失175000元,且已履行完毕。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因围观群众太多,害怕挨打,就离开现场,同车的张某某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事故现场未因王某某的离开而遭到破坏,事故原因清楚,故未认定为逃逸。后续的事故处理及民事调解均由另一名车主李某某处理,期间办案民警让李某某通知王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李某某认为自己可以全权负责,未通知王某某,故闻喜县公安局将王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证人孙某、万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收条,闻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情况说明两份,证人李路刚的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及车辆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柴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