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2013)市中执字第1219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桂霞,郭青,王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中执字第1219号申请人:毕桂霞,申请人:郭青。被执行人:王伟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民与被执行人王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毕桂霞、郭青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己方的请求,并提供了居民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结婚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有关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郭建民于2013年7月1日死亡,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人,即妻子毕桂霞、女儿郭青。本院认为,郭建民死亡后,其享有的本案债权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毕桂霞、郭青是本案郭建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依法有权继承郭建民在本案享有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毕桂霞、郭青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郭建民的权利义务由毕桂霞、郭青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宇宏执行员 王 晖执行员 白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