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祖云钟先翠与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祖云,钟先翠,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3024号申请执行人严祖云,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先翠,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向明道,男,系四川省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锦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若劳人仲案字(2013)第01号仲裁裁决书,依据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318902.7元给严祖云、钟先翠;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3585.7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徒有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迎 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