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赵顺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顺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758号罪犯赵顺宝,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白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丽江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包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顺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经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顺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顺宝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顺宝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顺宝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