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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曾琴诉谢毅郁与刘国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琴,谢毅郁,刘国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曾琴,女,1989年8月3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何伟强,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毅郁,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刘国彬,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曾琴与被申请人谢毅郁、刘国彬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