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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眉民初字第2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军诉何启文劳动争议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何启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2586号原告:张军,男,汉族,生于1961年,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何启文,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高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何启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玮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