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天法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留他人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株天法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1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刑诉[2013]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同朋友郑某某、冯某某(均另行政处罚)以自己的身份证在株洲市天元区云阳宾馆开了1317号房以便与唐某某(另行政处罚)谈生意。16时许,唐某某赶到云阳宾馆1317号房,其认为房间过小要求被告人刘某某换房随后,被告人刘某某换房至1101号其后,被告人刘某某与郑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在1101号房间内谈生意,谈至16时30分许,该四人便开始吸食麻古,后四人一边谈生意,一边共同吸食麻古直至当日22时20分许。此时,贺某某(另行政处罚)来到1101号房,随即加入到吸毒行列。其后,该五人闲聊至22时30分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尿样检测,上述五人的尿检均呈阳性。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某、唐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云阳宾馆的暂收款收据,株公(天)禁毒尿检[2011]字第132号、第133号、第134号、第135号、第136号尿样检测报告书,天公(刑)决字[2011]第283号、第284号、第285号第286号、第28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供人吸食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慧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维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