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力与被告郑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力,郑文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韩力,女,满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郑文阁,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力诉被告郑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力撤回对被告郑文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李文东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