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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力与被告郑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力,郑文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韩力,女,满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郑文阁,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逊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力诉被告郑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力撤回对被告郑文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李文东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