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陈勇辉与欧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辉,欧宏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原告:陈勇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丰南县,委托代理人:黄建学、吴华伟,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宏添,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辉诉被告欧宏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经全部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勇辉负担。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卓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