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与林鹏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5-1号原告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原七贤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有明,总经理。被告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鹏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鹏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袁华新人民陪审员 张永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