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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与林鹏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65-1号原告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原七贤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有明,总经理。被告林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望(临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鹏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鹏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泳审 判 员  袁华新人民陪审员  张永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