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904号原告祝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定于2013年5月8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审判长 向国秀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