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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904号原告祝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某,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定于2013年5月8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审判长  向国秀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