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867号原告黄某某,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明审 判 员 林乘涛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