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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4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4867号原告黄某某,女,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XX晃,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秀明审 判 员  林乘涛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