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民一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黄山金茂典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金茂典当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民一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黄山金茂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法定代表人:柯伯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山金茂典当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出质给申请人的存放在黄山市屯溪区东关路合兴物流仓库2号仓库和3号东库的酒类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权利人为江立新和曹颖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昌苑小区的1幢1-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0128**号)、1幢2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0125**号)、1幢3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0125**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金茂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山市休屯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存放在黄山市屯溪区东关路合兴物流仓库2号仓库和3号东库的酒类财产(清单附后);二、查封权利人为江立新和曹颖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昌苑小区的1幢1-4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0128**号)、1幢2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0125**号)、1幢3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2010125**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其洲审 判 员 戴 勇代理审判员 王国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智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