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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1995年10月16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刑诉(2013)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口渴,便从景德镇市银坑坞村天宝桥边方某某家的店里去赊一桶纯净水。女店主程碧云没有同意,但程某某没有理会,背起一桶纯净水就往外走。程某某见状就与在家看店的方某某说。方某某听后,就跟着程某某走到了天宝桥桥墩边,程某某便用柴刀将方某某的左手小指砍断。程某某砍人后并没有走,坐在天宝桥桥墩上,后被在场的民警抓获。经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因口渴,便从景德镇市银坑坞村天宝桥边方某某家的店里去拿一桶纯净水。女店主程某某发现后,便问程某某干什么。程某某没带钱,就说赊一桶水。程某某因不认识程某某,就没有同意,要其交押金。程某某没有理会,背起一桶纯净水就往外走。程某某见状就与在家看店的方某某说。方某某听后,就跟着程某某走到了天宝桥桥墩边,对程某某说他喝不了那桶水,要么给他两瓶矿泉水喝。程某某没有应答,就用柴刀将那桶水砍到桥下去了,且反过来用柴刀将方某某的左手小指砍断。程某某砍人后并没有走,坐在天宝桥桥墩上,后被在场的民警抓获。经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的家人对被害人方某某进行了赔偿,赔偿医药费15000元,已经履行。被害人方某某对被告人程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所证实: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3、报案报告。4、证人程某某、夏某某、芦某某、曹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出警经过。8、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坐在桥墩上的照片、物证照片、被告人程某某现场指认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9、(昌)公(法)鉴(活)字(2013)454号被害人方景新损伤程度达轻伤甲级的鉴定意见书。10、被告人程某某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入院通知书。11、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的第9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2、(1995)赣刑终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13、关于纠纷双方调解的协议书及谈话笔录。14、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方景新,造成被害人方某某的左手小指被砍断,经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罚。被告人程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另被告人程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方某某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方某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谭 丽人民陪审员  姚景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