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复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桑思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桑思德;吕建飞;原晓东;关金颜;苏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复字第58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桑思德,性别:××,××年××月××日生,××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志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占宾,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建飞(异议人),性别:××,××年××月××日生,××族。被执行人原晓东,性别:××,××年××月××日生,××族。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聂俊祥,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金颜,性别:××,××年××月××日生,××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镇北一街**居民。被执行人苏利,性别:××,××年××月××日生,××族。寿光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桑思德与吕建飞、原晓东、关金颜、苏利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吕建飞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并作出(2013)寿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吕建飞名下位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徐家疃村莱房权证文昌路街道第2003156190号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桑思德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桑思德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桑思德的撤回复议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桑思德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鹏审 判 员 王少燕代理审判员 叶伶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