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刑执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陈强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08号罪犯陈强,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颍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以(2009)阜刑终字第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