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有宽与郭宝明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解除财产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有宽,郭宝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陈有宽,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郭宝明,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原告陈有宽与被告郭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4)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郭宝明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东山富山配套住宅小区A2地块7#1006房产的过户手续。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陈有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宝明所有的坐落于漳平市东山富山配套住宅小区A2地块7#1006房产产权过户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陈 燕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婕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