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唐洪明与沈阳行源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明,沈阳行源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133号原告:唐洪明。被告:沈阳行源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唐洪明与被告沈阳行源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姣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洪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洪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洪明承担。审判员 程 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