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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范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范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第*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卫平,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区**东路**中央。。负责人胡湘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