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法定代表人马昌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利锁,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泰利城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70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830元。审 判 长 郑文贵审 判 员 闫丽钗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