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璧法民初字第02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金祖才与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祖才,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2678号原告金祖才。委托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64号鸿源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陈矼。委托代理人李永荣,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泯疾,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祖才与被告云南华凯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祖才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减半收取23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