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建军、李慧娟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刘建军,李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自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敏,系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80年8月23日生。被申请执行人李慧娟,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李慧娟拒不履行港区计生征决(2013)第h0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区计生征决(2013)第h0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李慧娟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区计生征决(2013)第h03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审 判 长 朱晓冬审 判 员 林 峰代理审判员 闵 丽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