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何鸭江再审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3)刑监字第90号被告人徐某某、刁某某、何某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一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13日作出(2010)营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维持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定罪部分、第三项,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刁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三、被告人何某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该判决第二项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刁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以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辽审四刑监字第00065号通知,驳回申诉。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立案审查期间,徐某某、刁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何某某、徐某某、刁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