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敦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彬与夏永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夏永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敦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孙彬,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新,敦化市永新农资经销处业主,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彬与被告夏永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