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敦民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彬与夏永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夏永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敦民初字第2488号原告孙彬,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新,敦化市永新农资经销处业主,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彬与被告夏永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 春人民陪审员  张凤鸣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