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许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许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袁某,女,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无业。被告许某,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母亲)原告袁某诉被告许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石许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许某某由被告抚养,但判决书中未涉及探望权问题。离婚后,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孩子时,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绝,致使原告根本就见不到孩子。虽然原告与被告已经离婚,但是原告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给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生活、成长。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不仅侵害了原告的探望权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此,现特诉至贵院,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许某某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原告送许某某返校;每两年和孩子过一个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二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被告许某辩称,一、何来的母爱。原告起诉中书称希望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生活、成长等等,答辩人从来就没有发现过原告有过这样的母爱。离婚前夕,原告随意将孩子抛弃家中几个月不归,孩子有病住院通知她,连医院去都不去,哪来的母爱答辩人与原告离婚两年多,一分钱孩子的抚养费都没给过,这就是原告希望能够有更多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吗母爱又何在中新网张家口11月23日电:河北省张家口市一四岁女童从自家窗户处坠落,下落时虽有遮挡物缓冲无生命大碍,但却造成多处骨折和裂伤。在治疗过程中,其母亲却拿走家中所有积蓄,从此销声匿迹,孩子治疗陷入僵局。这样的母亲还有母爱吗不是所有的母爱都伟大。二、原告诉讼请求超越了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只是短时间见面的权利,哪来的周末周日、节假日如何之规定。这种诉讼请求的内容不是法定的,而是双方离婚时约定的。现在原告要求和答辩人从新协商接送孩子等情况,有可能吗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原告不尽抚养义务,无权要求孩子将来尽赡养义务。现在无权要求抚养方协助其行使探望权。综上所述,原告在三年来没有尽一点抚养义务,现在想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的正常成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4月19日生有一子许某某。后原告袁某起诉被告许某离婚,本院于2011年8月13日作出(2011)北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某某随被告许某共同生活。原告袁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民一终字50号判决书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现原告表示被告拒绝让其探望婚生子许某某,故来院起诉。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本案未能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各种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不直接抚养婚生子许某某,但其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许某有协助义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袁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个月探视婚生子许某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五晚上七时,由原告袁某将婚生子许某某接回家居住,第三天(即周日)晚上七时由原告袁某将婚生子许某某送回被告许某家中;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