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国建与周凤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建,周凤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王国建。委托代理人陶天春。被告周凤山。委托代理人顾兵,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国建与被告周凤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克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批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建的委托代理人陶天春、被告周凤山的委托代理人顾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建诉称,2012年4月20日,原告将承包的江苏金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二期厂房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刷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工程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被告自行负责,与原告无关。2012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雇请的员工刘海萍在工程施工时,从高空意外坠落致左腿粉碎骨折。该事故经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为被告垫付赔偿款14万元,其中垫付医疗等费用4万元,赔偿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款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14万元。被告周凤山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2、原告所支付的赔偿款与被告无关,且被告也未参与,对处理结果也不认可,本案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5日江苏金风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风公司)与江苏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下称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金风公司将其位于江苏大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路99号的江苏大丰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项目二期厂房工程钢结构外露面防火涂料的涂刷工作发包给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2012年4月10日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王国建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授权王国建为江苏金风科技二期厂房防火涂料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等。2012年4月20日王国建与周凤山签订了一份转包协议,约定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承包的江苏大丰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项目二期厂房钢结构外露面防火涂料的涂刷转包给周凤山负责。协议签订后,周凤山即组织刘海萍等工人进场施工。2012年6月26日早上7时许,刘海萍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后送院治疗。刘海萍住院期间,王国建垫支了相关费用。2012年12月3日刘海萍与王国建经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王国建一次性赔偿刘海萍工伤补偿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计15万元。后王国建按协议约定支付给刘海萍10万元,并多次与周凤山交涉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周凤山返还垫支款项14万元(其中医疗费用4万元,赔偿款10万元)。本院认为:江苏大丰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项目二期厂房工程钢结构外露面防火涂料工程,系案外人金风公司发包给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后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国建与被告周凤山签订转包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周凤山。后因周凤山在承建过程中,工人刘海萍从高处坠落受伤,王国建垫支了相关医疗费用,并赔偿了10万元。因王国建系杰德公司盐城分公司在该项目的负责人即内部承包人,其与周凤山签订的转包工程系职务行为,其起诉要求周凤山返还垫支及赔偿的费用,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退还原告王国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克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从元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