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新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吴会礼与黄敏、周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会礼,周春,黄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新民初字第676号原告吴会礼,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吴会庭,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女,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钱吉飞,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敏,女,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会礼与被告周春、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会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吴会礼负担。审 判 长 包新月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