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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东与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167号原告:王东,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金凤,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25-18)。法定代表人:李向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禹明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修艳,该分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沈阳一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快益点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东承担。审 判 长 孙 娜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