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诉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骆巧珍与黄塍大陆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诉初字第001号起诉人骆巧珍。委托代理人翟宴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人骆巧珍诉称,其婚前随父母生活于宝应县黄塍镇大陆村陆庄组XX号,1999年出嫁后在宝应县安宜镇闻莺新村居住生活。但起诉人的户口未从宝应县黄塍镇迁出,并继续种植责任田。2012年被起诉人宝应县黄塍镇大陆村村民委员会征用起诉人所在的小组田地,于2012年7月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发放土地补偿费。起诉人得知后向被起诉人索要补偿费,遭到拒绝。故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宝应县黄塍镇大陆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补偿费4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不能挪用和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对此类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骆巧珍要求宝应县黄塍镇大陆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补偿费4000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