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张素君与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素君;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张素君。被告: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君与被告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君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君撤回对被告宁波昱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素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