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瀛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金金,上海瀛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6479号原告郁金金,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瀛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袁锡忠。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吴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金金诉被告上海瀛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金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郁金金负担。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