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继先与张风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赵继先,男,1949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中文,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张凤顺,男,1934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彦梅,女,1968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学玉,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先诉被告张凤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凤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继先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