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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莹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仲,杨莹,王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72-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仲,男,1959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杨莹,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国忠,男,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杨莹、王国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莹、王国忠于2013年8月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杨莹、王国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在民事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莹名下的豫EPS5**号、豫EU01**、豫EBM5**号、豫EKD3**号轿车四辆。现因查封期限临近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杨莹名下的豫EPS5**号、豫EU01**、豫EBM5**号、豫EKD3**号轿车四辆。二、续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