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商初字第2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李全军、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李全军,祁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2491-1号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迎德,董事长。被告李全军。被告祁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军、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道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