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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商初字第24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李全军、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李全军,祁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商初字第2491-1号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迎德,董事长。被告李全军。被告祁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全军、祁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道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