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初字第15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南宁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南宁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初字第1566-2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南宁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西民一初字第1566-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南宁科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桂A×××××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冯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中型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