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2)开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贵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妻子孙某某(身份证号2112221925XXXX0025)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开信用社的5098110101XXXX5186账号内的存款1479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名称: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112010105466713行号:4022337650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