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潘达成诉衡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达成,衡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先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潘达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衡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邓先平,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申请人潘达成与被申请人衡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先平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7548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车牌号为粤RJJ9**的小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衡阳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先平价值75486元的财产。本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