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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陈宝钦与金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宝钦,金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0号原告陈宝钦,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金美玉,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钦与被告金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钦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美玉在中国银行福州东门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存款,以人民币113500元为限。原告陈宝钦提供属案外人陈宝清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连发里的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宝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金美玉在中国银行福州东门支行账户XXXXXXXXXX中的存款113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