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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藁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岳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岳某,务农。被告冯某,务农。原告岳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自2007年双方吵架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我多方寻找音讯全无。被告的所作所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望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冯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原籍云南省维西县。1999年9月30日生女儿岳虹,2005年11月18日生儿子岳子晗,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200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9月27日本院在《检察日报》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藁城市西门村委会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07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涉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它事宜暂不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岳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占力审判员  朱永博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