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黔金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黔金刑初字第2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黔金检刑诉字(2013)第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及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家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王启华所有的贵FQ4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沙县安底镇往禹谟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40分行至金沙县禹谟镇秀山村关心路段时,将行人敖某雪(女、3岁)撞倒,造成敖某雪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杨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敖某雪无责任”。案发后,经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敖某雪2012年6月27日所受颅脑损伤达重伤鉴定标准。另查明,贵FQ4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害人敖某雪受伤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935.1元;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820.5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2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2013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双屿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于2013年10月16日到鹿城区看守所将被告人杨某某押回,并于2013年10月18日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亦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以下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转为刑事案件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2、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3、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双屿派出所归案经过说明、鹿城区看守所羁押凭证;4、金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9、金沙县木孔乡洋坝村委会证明、(2013)黔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收条;10、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过两份、情况说明两份;11、证人敖某远、吴某某、王某某证实;1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第(二)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2天,即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6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萍审判员  李燕审判员  蒋鑫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