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徐法立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城与欧小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城,欧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湛徐法立保字第3号申请人:陈城,男,,汉族,现住徐闻县。被申请人:欧小静,男,汉族,现住徐闻县。申请人陈城与被申请人欧小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申请人陈城以被申请人欧小静没有银行存款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诉前财产保全,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湛徐法立保字第3号案终结诉前财产保全。审判长 邓祖新审判员 陈昌德审判员 谢国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武全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